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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无线电审批项目办理程序
来源:2006-07-24 11:14:39

  一、审批项目:无线电频率指配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

    二、核准项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服务承诺制度:

   (1)对各项业务必须本着公平合理、科学可行、优质高效的态度认真办理。用户各种正当合理的申请、要求,能办即办,不拖不卡。

   (2)承办的审批业务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3)需报省审批的业务,承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承办意见和拟稿呈批。

   (4)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才呈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出并限定回文时间。

   (5)审批(核准)事项不予批复(备案)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急件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审批、核准项目的办理程序

    (一)无线电频率指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使用覆盖本市辖区范围内的超短波无线电频率应办理如下手续:

    (1)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台(站)设计资料、组网方案。

    (3)领取或从江门市人民政府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下载填报“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凡符合国家和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定,且在我市频率库中可以调剂,并无其他用户事先申请的频率,予以办理。

    (4)领取指配使用频率的批准文件,按规定交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查询电话:3354711-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

   (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辖区范围内的超短波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须办理如下手续:

   (1)提交书面申请。

   (2)领取或从江门市人民政府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下载填报“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提供设计资料或设备资料。

    对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会对其他既设台(站)造成干扰的申请,予以办理。

   (4)收到同意设台的批复后,根据批复规定的设备技术指标购置相应的设备。

   (5)领取或从江门市人民政府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下载填报“无线电技术资料申报表”。

   (6)设备购置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检测。

   (7)对组网试运行的台(站),按有关数据和台站技术资料表等进行验收。

   (8)经验收合格的台(站),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注:对在本市拟建超越审批权限的无线电台(站)经审查后,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准。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查询电话:3354711-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

      (三)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散件、组装件)须办理如下手续:

   (1)提交进口设备的有效合同复印件(或运单)。

   (2)提交申请文件。

    注:1、进口各种型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临时进口或携带入境、且使用后复运出境的除外)。

    2、核准后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批。

    核准时限:3个工作日。
    查询电话:3354711-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

    五、承办上述审批、核准项目的联络人员:

    王南方   联系电话:3354711
             电子邮箱:wangnanfang@jiangmen.gov.cn
    甄慧仪   联系电话:3354711
             电子邮箱:amy@jiangmen.gov.cn

    六、过错责任投诉电话:
    赵鸿泽   联系电话:3324385